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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徐亮:P2P委外不明人员非法讨债,应综合情况定性是否涉黑


作者:短信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上午7:34

近些年以来,关于银行信用卡以及P2P平台贷后催收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却是这些信用卡或P2P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人员“身份不明”,甚至于在催收的过程中频繁出现软暴力讨债、威胁恐吓、散播侵权照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群发侮辱或恐吓短信、冒充民警、律师、公检法工作人员等“涉黑”性质的催收方式,一度危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信用卡或P2P网贷平台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如果是合规催收公司的话,银行或P2P网贷公司就不会惧怕公示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也更不会在催收的过程中频繁地出现“涉黑”性质的非法讨债方式,而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来,不仅“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极力隐藏自己的身份信息,甚至于连银行或P2P平台也在极力隐藏他们的信息,完全剥夺了作为中国公民(当事人)的知情权。

最关键的是,如果银行或P2P平台无法证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合法性,那么受害者遭受到“身份不明”人员恶意讨债无非说明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是“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银行或P2P网贷平台惧怕牵连,但是,由于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违规行为,也不敢利用法律渠道解决债务问题,所以,银行或P2P平台只能选择委外这些“身份不明”的非法讨债组织,并且极力隐藏他们的身份信息,说白了,就是在极力隐藏银行或P2P网贷平台与“身份不明”的非法讨债组织“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第二种:银行或P2P网贷刻意隐藏或不知道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身份信息,其中或在隐藏银行或P2P网贷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或利用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银行或P2P网贷平台无法公示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意图隐藏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犯罪事实。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银行或P2P网贷公司与其委外第三方“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存在的关联还存在包庇、教唆他人事实犯罪行为,并且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因为,如果银行或P2P网贷公司无法证实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合法性,那么银行或P2P网贷公司向“非法讨债组织”提供银行或P2P网贷公司用户信息就会涉嫌非法转让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那么,在这些“非法讨债组织”在催收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理应由银行或P2P网贷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的是,如果银行或P2P网贷公司无法证明这些催收公司的合法性,而且还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甚至于还在还将当事人逾期当成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理由,那么,银行或P2P网贷公司就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甚至于还存在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的嫌疑,再综合这些“身份不明”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涉黑的讨债方式,我们作为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有权要求或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性银行或P2P网贷平台的贷后逾期催收“涉黑”的定性,并调查银行的高违约金、复利计息等行为综合利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否存在高利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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