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106通道 三网合一

群发短信电话
短信群发小知识
当前所在位置: 短信群发 > 短信营销资讯
 

「一典通」丨以群发资讯有损收信人权利,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作者:短信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下午5:34

立足东莞 · 情系两岸

新闻动态·两岸阳光·魅力台湾·吃喝玩乐·投资商机

“莞播台”新设栏目——【一典通】

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

问题再现↓↓

资讯传播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网路资讯服务业务。2014 年 10 月 29 日,资讯传播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产开发短信服务发布合同》,约定由资讯传播公司按照房产开发公司的指示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发送数量为 300 万条,费用为 88000 元。资讯传播公司按约定履约,房产开发公司支付 48000 元的费用后,剩余费用 40000 元至今未支付,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房产开发公司主张短信群发有损收信人的权益,属于违法业务,且资讯传播公司未完成短信发送任务及发送内容有误,拒绝支付剩余费用。资讯传播公司提交的系统发送资讯历史清单显示,已发送的短信数量总计为 300、1 万条,内容包括:「城市中心,浪漫小户,以星级酒店打造属于您的城市梦想,最后一批 60 平米精装小户 12000 元每平米起,热线 87658888……」等购房资讯。

请问以群发短信为目的的资讯服务合同,主张有损收信人利益,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本案属于资讯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资讯服务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大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以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由相关法规政策予以规制。

公安部、工信部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有关工作的通知》划定违法短信的五条标淮:

「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公司财物的;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下,群发短信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法律、法规对短信内容进行了规范。

资讯传播公司具备合法的移动网资讯服务资质,该资质也没有被排除短信群发的业务,而且案涉资讯从内容来看属于购房资讯广告,并不存在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经济自由、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形,故房产开发公司以资讯传播公司群发资讯属于违法业务拒绝支付资讯服务费,理由并不充分。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最权威的法律指南

最精辟的法律解析

最通俗的法条释义

最翔实的法律案例

为在东莞的台商提供各种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解析!

.

.

觉得案例对您有用?

想得到这本书?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拥有!

精彩推荐

  • 文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