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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有人因转发此类信息被拘留


作者:短信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下午10:54

网络的发展

从购物到聊天方方面面

极大的方便了大家的日常生活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安远就有一男子

因为在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被拘留

据了解,蔡某文于近期在某村村务公开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段时长3分34秒内容为国外恐怖分子实施肢解人体的血腥视频。发布的视频场面极度血腥、残忍和恐怖。

安远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派出所及时处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蔡某文处以行政拘留。

网警蜀黍提醒

近年来,随着移动即时通信服务的迅猛发展,微信等软件已成为移动互联网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是广大网民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入口。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心怀恶意的分裂势力在境外网站发布的暴恐音视频不断通过各种渠道传入境内,这些音视频大肆宣扬暴力恐怖、极端宗教思想,煽动性极强,危害极大。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查实,反恐部门将依法打击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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